• 提醒: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 逾期不换者将受罚
  • 作者:叶文明    类别:质量安全     日期:2009-10-26 14:17:04    访问:1977

近日从广州市消防局获悉,根据匿名群众的投诉,对某地下在建工程配电房灭火装置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该市消防局立即责令其限期对产品进行更换,如逾期不更换,将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从重进行处罚。

据了解,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突破了原有《消防法》对使用领域不进行处罚的常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逾期不更换的将受到罚款处罚。

消防专家介绍说,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场所使用消防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在发生火灾关键时刻能否正常发挥功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旧的《消防法》没有对使用者进行处罚的条款,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将会改变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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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